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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03年11月9日贺州市书协第一次文代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贺州市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贺州市文联领导的由我市书法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和组织我市的书法家致力于发展和繁荣书法艺术事业,为促进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团结、服务、引导、繁荣”的原则。
会 员
第三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市书法创作、篆刻创作、书法理论研究和书法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者,参加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书法或篆刻作品在市级以上书协主办的展览中展出两幅以上者(或获奖一次以上者);
(二)书法或篆刻作品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一次者;
(三)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理论研究及其他书法活动有一定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县(区)书协、大中专学校书协推荐,经理事会或主席团审查通过,即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为协会建设做贡献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受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等权利。
第五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任 务
第六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会广泛团结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为繁荣书法事业共同奋斗。
第八条本会继承和发扬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组织展览、比赛、评奖。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繁荣书法创作。
第九条本会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组 织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领导机构;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议、发展多做贡献的义务。对于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 费
第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贺州市书法家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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