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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2003年11月9日贺州市舞协第一次文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舞蹈家协会(简称:贺州市舞协)。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贺州市各民族舞蹈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贺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广西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市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为促进贺州市舞蹈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本会以“联络、协调、服务、业务指导”为职能。其基本任务是:
第四条
号召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文艺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艺术观。
第五条
积极倡导钻研业务、提高艺术修养、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扶持创作、演出各种题材、体裁、风格和形式多样的、健康向上的、为各族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舞蹈、舞剧作品。
第六条 努力推动舞蹈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重视创作经验的总结与信息交流。
第七条
生活是创作的源泉。鼓励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向生活学习、向群众学习,并积极的收集、整理、发展民族民间舞蹈,积累创作素材。
促进专业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相结合,协调和联合社会各种力量,做好普及工作,促进群众性舞蹈的繁荣。
第八条
本会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加强社会横向联系,注重与企业及企业家的协作,力求扩大经济来源,以推动全市舞蹈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积极开展同区内外舞蹈界的艺术交流活动,增进同国内外艺术家及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友谊,为促进贺州市舞蹈艺术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
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各条战线上有贡献的舞蹈工作者入会,发展和扩大协会组织。同时按照广西舞蹈家协会的规定与要求,积极主动地推荐符合条件的本会会员加入广西舞蹈家协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贺州市工作的舞蹈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单位或有关方面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1、从事舞蹈艺术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评论、群众舞蹈和舞蹈组织工作有一定影响和成绩者。
2、民族民间舞蹈家,业余舞蹈活动积极分子,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影响者。
3、外地地市级以上舞协会员调贺州市工作,凭会员关系证明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正当舞蹈艺术活动而受到侵犯时,本会有责任依法通过有关途径采取保护措施。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义务。
2、有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的义务(如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团通过,开除或停止会籍。
1、被剥夺公民权者。
2、违反会章,破坏本会工作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市会员代表大会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市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协会会务工作报告,修订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和主席团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全面负责。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因故需要增减,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由主席团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协会工作的需要随时召开。协会日常工作实行驻会领导负责制,从实际情况出发,灵活地处理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一至两名,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企业团体资助和个人损增;
4、本会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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