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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003年11月9日贺州市影协第一次文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贺州市摄影家协会是我市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摄影理论研究及摄影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本会为贺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受市文联的直接领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广西摄影家协会指导。
第二条
贺州市摄影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艺规律,团结和组织我市摄影工作者及爱好者进行摄影创作,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摄影事业。
第三条
本会积极支持和协助社会群众团体开展摄影活动,推动摄影教育,组织摄影工作者及爱好者开展摄影理论研究活动,总结交流摄影经验,培养和发现摄影新人,不断壮大我市摄影队伍,促进摄影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及广西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摄影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术经验交流,做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本市工作的摄影工作者及爱好者,从事摄影工作、理论研究、编辑、翻译、教学、暗房、摄影器材设计和组织领导工作者,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者,摄影作品曾在市举办的展览获奖1件或入选2件的(指市摄协主办或协办),以及省、市、自治区展览入选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须有本会会员2个介绍及基层组织意见,填写《入会申请表》和交自己创作的作品两件或提供代表性文章、著作,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凡在我市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及广西摄影家协会会员经填写市会员登记表后,即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介绍新人入会的义务,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有退会自由。本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触犯法律而服刑者,即停止会籍,被剥夺公民权者则开除会籍。
会员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不交会费或长期脱离本会组织的活动者,作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以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协会下设秘书长、副秘长各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持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主席、副主席召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费收入;3、社会捐助;4、协会经营收入。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文联备案后实行,其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所授权的机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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