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
 

                             贺州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2003年11月9日贺州市音协第一次文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贺州市音乐家协会(简称贺州市音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广西音协属下,贺州市各民族音乐家自愿结合的学术性、专业性 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及“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团结全市各民族音乐家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音乐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音乐文化事业做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一条:本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发扬艺术民主,提倡学术自由,按照自身专业特点,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配合党和政府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条: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从实际出发,按照音乐艺术的规律,研究和解决音乐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三条: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创作活动,努力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促进我市二十一世纪音乐创作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关心会员的表演活动,组织演出观摩,交流座谈,提高表演艺术水平。

    第五条:关心音乐教育工作,组织我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会演,参加各种音乐大赛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中的音乐人才,促进我市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学术研讨,促进我市音乐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和发展。

    第七条: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我市各民族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我市各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形成和发展具有我市特色的音乐文化。

    第八条: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业余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九条: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著作以及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音乐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积极支持和开展业余音乐考级活动,促进专业与业余相结合,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组织会员,开展各种专业活动,配合党和政府开展宣传工作,提高会员的创作表演水平,增强会员团结协作的凝聚力。
 

    第十二条:做好发展会员工作,注意吸收在音乐上有成就和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保障会员艺术创造和理论著作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会要积极开展音乐交流活动,加强与区内外与各地区音协,各省市、自治区音协、港、澳特区、台湾民间音乐团体及艺术院校的联系、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以促进我市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市从事音乐创作,音乐表演、指挥、音乐理论、音乐教育、歌词创作、音乐编辑、音乐录制、论著和工作在社会有一定成就和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本会者,由我会会员二人介绍,并经县、区音协(或文联)和市音协理事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由本会正、副主席与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凡依法经市、县区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各种音乐学术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正、副主席与秘书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积极关心支持我市音乐活动,并对我地区音乐事业做出较大贡献,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社会活动家,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并须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有要求罢免的权利;享有本会有关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会员如被剥夺公民权即开除出会;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即取消其会籍,对一年不交会费(经催交后仍不交)的会员,次年停发有关资料,二年不交者,不安排会内的各种活动,连续三年不交者,则按自动离会予以除名。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凡在我市工作的中国音乐协会会员、广西音乐家协会会员、兄弟省、市、自治区调来的音协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各地市调来我市工作的音协会员,可凭会员证及有关证明,转入本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正、副主席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理事会设秘书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根据不同业务建立若干专业小组,开展各种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席团或理事会,决定增补理事。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办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视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均由主席团召集决定。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若干名。理事会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对理事会工作起参谋咨询协作资助作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会员的经费和本会开展活动的收入以及社会资助。

    第三十条:各单位争取各企业单位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程自通过即日执行。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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