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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戏剧曲艺家协会章程
(2003年11月9日贺州市作协第一次文代会通过)
总 则
本会定名为贺州市戏剧曲艺家协会,是贺州市戏剧家的群众团体。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市戏剧工作者,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在大力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文艺方向,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努力提高精神产品质量,使戏剧艺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培育和倡导“德艺双馨”人才,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作出自己的贡献。
本会积极鼓励和协助戏剧曲艺工作者联系实际学习邓小平伟大理论,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戏剧工作者深入生活,开拓视野,为戏剧曲艺工作者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供帮助,鼓励和扶持戏剧曲艺各个门类、各个专业的艺术实践,支持改革创新,尽力促进戏剧创作的繁荣。
本会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努力推动戏剧曲艺理论的研究和艺术探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使戏剧曲艺创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本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发现人才,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戏剧曲艺专业人才,以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会 员
第一条
凡赞成并遵守本会章程、有一定专业特长、在贺州市工作的戏剧曲艺工作者(包括各个剧种的编、导、演、音乐、舞美、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辅导和经营等),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及所在单位盖章,并由地、县(市)一级戏剧曲艺家协会或文联、文化局推荐,交由本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即成为本会会员。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及其广西分会会员居住在本市者,经登记,为本会当然会员。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同意其要求退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享受本会举办的各项事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三条 本会会员在从事正常的戏剧、曲艺活动时,如因学术观点问题受到诬陷与迫害,本会有责任依法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将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一) 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
(二) 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三) 主动断绝与协会的一切联系或两年以上不缴会费者;
(四) 自愿要求退会者。
组 织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贺州市戏剧曲艺家协会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并设立协会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任期为五年。
第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国家补助;
(二) 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 社会捐助。
附 则
第八条 本会为贺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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