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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02年11月10日贺州市第一次文代会通过)
第一条
贺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贺州市文联”),是中共贺州市委领导下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纽带和桥梁,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团结全市文艺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树立精品意识;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充分发挥文学艺术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是贺州市文学艺术界的联合组织,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贺州市作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戏剧曲艺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以及钟山县文联、昭平县文联、富川瑶族自治县文联、八步区文联组成。本会与全市性文艺家协会是直属关系,对各团体会员有领导、管理、协调、联络和业务上指导的职责,并承担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代表有关协会进行必要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广西文联,接受其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深入生活,加强文艺实践,开展文艺交流,进行文艺批评,努力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素质,促进文艺创作观念的更新,做到出精品、出人才,积极发现和培养文艺新人。对各种优秀创作、表演、研究、教学等其他艺术成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条
本会努力继承和发扬各民族文学艺术传统,大力发掘民族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民族文化,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作家、艺术家,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
第七条
本会积极沟通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与文艺界之间的联系,积极向党政主管部门反映我市文艺界的情况和要求,并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工商联、侨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为建设我市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经济建设做贡献。
本会可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文艺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艺术等级的考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努力加强文艺界的团结,营造和谐宽松的创作氛围,鼓励不同文艺观点、流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
第九条
本会积极扩大和增进与港澳台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开展国内、国际文化交流,增进友好往来,为丰富和提高我市文学艺术内涵,为发展我国和世界文学艺术事业做出新贡献。
第十条
本会维护宪法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从事创作、演出、评论及学术研讨活动的自由。当我市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第十一条
本会视需要和可能兴办文化产业和开展“以文补文”的文化经济活动,积极联络各文艺家协会担任党政机关公益性、行业性和服务性工作,以帮助解决文学艺术界的实际困难,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自由讨论本会各种重大事务的权利,有交纳会费、执行决议的义务,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贺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团体推选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由代表大会选出本会委员若干名,组成市文联委员会;由委员会选出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并吸收部分市文艺家协会主要负责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设立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工作。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退休,委员资格自动卸免,由原推荐单位按一定程序替补;如因工作需要而增补,由主席团协商提名,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交委员会通过。
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由主席团按一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交委员会通过,免去其职务;如因工作需要而增补,由主席团协商提名,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交委员会通过。
对于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四条 本会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延期或提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兴办文化产业,开展法律允许的有偿服务、经营活动和其他正当收入;(4)社会赞助。
第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贺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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